1 范圍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3 職責
3.1 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;
3.2 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;
3.3 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,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。
4 管理內容和方法
4.1 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
4.1.1動火作業: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、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,如使用電焊、氣焊(割)、噴燈、電鉆、砂輪等進行的作業。
4.1.2 易燃易爆場所: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、GB50160 、GB50074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、乙類區域的場所。
4.2 動火作業分級: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、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。注: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。
4.2.1 特殊動火作業
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、輸送管道、儲罐、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(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)進行的動火作業。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。
4.2.2 一級動火作業: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。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。
4.2.3 二級動火作業: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。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,裝置經清洗、置換、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,可根據其火災、爆炸危險性大小,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。
4.2.4 遇節日、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,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。
4.3 動火證的辦理
4.3.1 在生產廠區內,任何地方的動火作業,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(以下簡稱“動火證”);
4.3.2 在生產廠區內,需辦理固定動火區的單位,請按照公司廠區內申請辦理固定動火區及相關規定、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等有關內容執行;
4.3.3 本公司人員的動火作業,由動火作業負責人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、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;
4.3.4 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,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、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;
4.3.5 辦理動火證前,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,并注明安全措施,簽字確認。
4.4 動火證的審批
4.4.1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,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、審批,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,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。
4.4.2 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、二級動火,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、審批。
4.4.3 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,由安監處負責辦理、審批。
4.4.4 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、動火方式、動火有效期限